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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翻了几十倍,卖家能反悔吗?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3-02-02人气: 作者:


多年前的一桩农村房屋买卖,却因拆迁引发纠纷,卖方后悔将房屋出卖,最终将买方告上了法庭。下面,律师来带您深入了解。

基本案情

多年前,A和B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A自己农村所有的一处房屋折价7万卖给B。协议签订后,B如约向A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A也将房屋交付给B使用。

直到近年,本案所涉房屋所在村开展征迁工作。B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与拆迁方签订了《货币补偿方案》,共计货币补偿200余万元。

A的继承人小A听到消息后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张双方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B返还房屋。并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安置款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A应返还B购房款7万元,B应返还A对应房屋征收补偿款200多万元。但由于本案中A为主要的过错方,由此给B造成的经济损失,由A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征收补偿款200多万元的90%。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达成合意,A也收取了B相关的购房款,A明知本案为无权处分,仍然主动与B签订协议,应认定A存在较大的过错。其后反悔,以协议无效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除此之外,应当对B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本案中由A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对外转售。因此涉及农村房屋时,请您一定要注意,以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形。

若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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