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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炎患者被"治残"双腿获赔24万元

时间:2023-03-15人气: 作者:

  正当壮年的甘肃省通渭县男子阎某,因患病毒性脑炎入住甘肃省通渭县人民医院治疗。但前后40余天,院方大量、持续地使用多种激素类药物,医头痛的阎某被"治残"了双腿——双侧股骨头坏死,达5级残疾。2006年12月,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纠纷赔偿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近日,这起历经三级法院4次审理耗时近4年的案件一槌定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通渭县人民医院对该医疗诊治过错负有全部责任,应向受害人阎某支付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总计24.5万余元全额赔偿款。

  治头痛却治残了双腿

  现年44岁的通渭县男子阎某,原系当地粮食局一名职工。2003年5月16日,头痛不已的阎某到通渭县人民医院南街分院看病,两次注射激素类药物后病情不见好转,遂转往该院门诊治疗。

  在被该院确诊患有病毒性脑炎后,阎某开始住院治疗,持续13天被注射激素类药物。

  同年5月19日,阎某遵从医嘱转院兰州一家三甲医院治疗22天,此时已经发现感染了反映性关节炎。但从兰州出院没几天,阎某就因出现突发性面部神经麻痹,再次到通渭县医院门诊治疗。这一次,该院给阎某注射、口服两种激素类药物长达37天,虽然头不痛了,但一直伴随着膝关节疼痛等症状。

  自此,正当壮年的汉子彻底成了"病汉"被迫下岗,开始拄着拐杖四处求医治腿疾。直到2005年8月30日,已经无法独立行走的阎某入住定西市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此后,阎某丢下3个未成年的儿女和年迈的老母,四处举债斥资近5万余元,在妻子的陪同下辗转至北京求医问药历时74天。

  一审判决获赔6.9万

  2006年,一贫如洗的的阎某中断治疗返家与通渭县医院交涉,该院当即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定西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通渭县医院不承担责任。

  阎某随后自行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则是"院方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2006年12月,阎某持此依据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纠纷赔偿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一审时,经阎某申请,法院又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分别得出"不能确定"和"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的不一致结论。

  2007年11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通渭县医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令其支付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总计23万余元的30%,即6.9万余元。

  二审判决医院担责六成

  一审宣判后,因不满判决书上要求自己承担"70%责任"却只字未说明理由的阎某,与坚持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通渭县医院均提出上诉。

  2008年2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渭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滥用皮质激素,违反医务人员勤勉注意和医疗风险防范注意的义务,根据有关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对给阎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显属不当。最终,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通渭县医院承担60%责任,另再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费,总计向阎某支付14万余元赔偿款。法院还对阎某应当承担的4757元受理费予以免交。

  再审判决医院负全责

  2008年5月,距离当初医头痛却被医残双腿已经过去了5年时间,深受伤痛和官司折磨的阎某,望着破败不堪的家,始终不明白为何一、二审法院均以"过失相抵"的原则下判决,自己究竟错在哪里?

  尽管医院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亲朋们也认为法院能判医院败诉已经是不小的胜利,但阎某心中始终难以服判。阎某在向代理该案的律师赵文学和孙子智咨询后得到支持,遂委托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9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签发裁定,指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同年11月21日,甘肃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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