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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2-12-17人气: 作者:

一、强拆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拆是一种针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要对合法建筑物进行强拆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进行司法强拆。而且行政强拆应当按照“决定 实施”的模式,即在作出强制行为之前必须要有一个“行政决定”,也由此决定了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1、作出行政决定。

许多被征收人说自己根本什么都不知道就被强拆或者偷偷拆了,这就涉及到征收方是否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如果要实施行政强拆,就必须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履行催告程序。

即使作出了行政决定,也不是可以轻易强拆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陈述申辩,这里要给大家强调一下,当收到《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关于强拆的通知绝不仅仅限于以上两个“保护层”,最后还有一层防护就是《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个环节也是最后一次通知:如果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并且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就到了强拆阶段了。

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二、强拆的相关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安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强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也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强拆、强征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行政强征在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中仍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已经命令禁止。

强行征地拆迁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其中随意动用警力,停水、停电、阻断交通、“株连”、“偷拆”等方式已经被明令禁止。被拆迁户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证。

上述内容是有关强制拆除违法的相关依据的介绍。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知强拆除违法的相关依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以及《民法典》中都有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若出现相关行为,则可视为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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