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在看塘村擅自建设猪舍。2018年10月8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陈某某未经洋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看塘村擅自建设440.56平方米构筑物,拟作出限期拆除该构筑物决定,并告知陈某某享有陈述及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于当天向陈某某留置送达。其后,洋浦管委会相继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限期搬离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 31 日组织拆除陈某某的猪舍。陈某某不服《强制执行决定书》,遂成本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规划区外的建筑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以,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违法建筑物的性质进行调查,而不能笼统地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简单处理。本案中,通过对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明确了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正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