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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父母遗留房屋拆迁时是否能享受与本村村民一样的待遇?

时间:2022-11-11人气: 作者:

  孙先生系某村村民,因工作需要户口迁入了市区,之后其妻子和子女也都将户口落入市区。因城市发展需要2016年孙先生原所在村庄面临整体征收拆迁,而在该村孙先生父母留有一处住房和院落。然而对于孙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村委会表示由于孙先生户口没有在该村,因此孙先生能享受的补偿按照村民补偿标准的80%计算,同时不再批准宅基地。

  对于村委会的条件孙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并表示其应当享受和村民同样的补偿标准,并批准其宅基地申请。而对于孙先生的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应得到法律支持,下面北京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以我国有关法律为依据为大家做一个解答。

  首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而孙先生作为其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应当享有对其父母所建造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可以确定的是,由于孙先生父母均已离世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孙先生拥有,拆迁安置应当有孙先生享有。

  该房屋作为孙先生的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平等的待遇,因此在该房屋拆迁时孙先生可以享受到和该村村民一样的补偿标准。然而,对于村委会以孙先生户口没有在该村不是该村村民,其享受的拆迁安置只能按照该村村民补偿标准的80%计算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孙先生就拆迁安置标准的问题不能与主导拆迁的主体协商一致,可以就该事项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物权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包括因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依据该规定可知,对于因征收拆迁而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村民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宅基地。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同时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只有具备村集体成员身份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而孙先生的户口已经迁出本村,其已不再拥有本村村民身份。虽其因继承而获得其父母所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其已不是该村村民,因此不能申请该村的宅基地。

  综合以上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事实,可以明确的是孙先生要求拆迁主导机关给予其和该村村民同等的拆迁安置标准于法有据,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对于再行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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