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先知:律法问题先知道。

最新更新文章排行

律先知-法律问题先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物权

借条空白处署名如何担责

时间:2022-08-03人气: 作者:

  首先,应认定署名人为债务人。因借条本身既是一种债权凭证,又是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本身。第一,作为债权凭证,当然必须载明债务人是谁,这样才能确定义务人,确保债务的履行,从此角度来看,署名人应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第二,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况,作为合同,当然应该明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借条的特殊性,作为合同的权利人即债权人有时可以省略,而推定持有者为合同的权利人,但合同的义务人则必须应该明确,从此角度来看,署名人也应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应认定署名人为担保人。如果署名人在审理中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借贷合意,此时从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就不应简单认定署名人为借款人,但除了汇款凭证等手续外,借条可能是债权人仅有的权利凭证,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署名人不能举证证明其署名的真实意思,本人认为此时推定署名人为担保人比较适宜,因署名人作为正常人,随意在借条上署名,理应承担责任,以体现法律的预测、教育、惩罚作用。

  再次,应认定署名人为见证人。如果署名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作为见证人见证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整个事实经过的,或者署名人提出主张,对方当事人认可其系见证人的,也可认定署名人署名的行为系见证而非愿意承担债务相关法律责任的意思。因为法院裁判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署名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理应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而后者,对方当事人对署名人的主张进行了认可,即使当时的事实并非是署名人仅仅是见证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已经自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民事纠纷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依然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

  综上,对借条上仅有一个署名人签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质的情形,应尽量查清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署名的意见看法,仔细分析证据,从有利于保护持有借条的债权人的角度来客观公正审查处理该类纠纷。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