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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分类,撤销权案件的举证问题

时间:2024-03-14人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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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为了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他以债务人拥有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权而前提。撤销权案件一般有两类,两者虽不尽相同,但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同时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行使撤销权时存在举证问题,那么该由谁举证呢?举证的内容又包括哪些呢?

一、在法院所受理的撤销权案件中的分类:

1、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于是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或在案件受理前、审理期间,债务人有处分财产行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撤销。这类案件,多以原告胜诉而告结案。

2、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这类案件,多以原告败诉而告结案。

二、在撤销权案件中的举证证明

(一)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

2、债务人上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和害及债权的事实。

在第一类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已被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无需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义务,只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由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因此胜诉。

在第二类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其除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外,还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其败诉。

由此可见,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成为债权人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

(二)举证责任分配

由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撤销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存有争议。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原告)行使撤销权,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外,还负有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其债权的证明责任,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两个事实,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有的法官则认为,债权人(原告)行使撤销权,只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可,至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应由债务人(被告)举证证明。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妥适:首先,根据前引撤销权行使的要件,撤销权之诉成立,要以债务人的资产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实际上债务人处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清楚,要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把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未免对债权人要求过苛,极有可能使债权人处于败诉的境地,撤销权案件审判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分为两类,同时,这个分类通常影响着在案件中是否能胜诉。撤销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内容,《民法通则》里有详细的概述,但对于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性指示,通说下有债务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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