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费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
一要明确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与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挂钩,是否继续缴费对待遇高低影响很大。因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无论是否与企业保留或解除劳动关系,都应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不继续缴纳,伤残职工的缴费年发就短,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就少,这必然会降低他们的退休待遇,有违工伤保险无过错原则。
二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可将职工领取的工伤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作为缴费基数,因为他们所领取的工伤津贴是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前的工资为基础的,所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是按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与工伤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增长幅度大体一致。若工伤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60%,可按60%确定为缴费基数。
三要明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费渠道。伤残职工原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企业不存在的,养老保险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解决,如数划转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成都1-4级老工伤人员门诊医疗待遇的申领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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