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政府决定增调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待遇从即日起开始办理,2月份开始发放调整后的待遇,并补发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的增加数额。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经研究,决定增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工伤保险
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政府决定增调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待遇从即日起开始办理,2月份开始发放调整后的待遇,并补发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的增加数额。
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经研究,决定增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114.3元、108.8元、101.6元、92.3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1级924.5元、2级873.1元、3级821.8元、4级770.4元发放。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1)属配偶的每月增加额为50.8元;(2)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加额为38.1元;(3)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04)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712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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