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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7-08人气: 作者: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需要指定监护人去照顾当事人的饮食起居的话不需要通过法院的,因为当地的村委会就有指定的这种资格。如果关于指定监护人要明确被告方的话,通常都是在指定监护人的人选上产生了纠纷,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一、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不服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的起诉时,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被指定的监护人为原告,以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总则》的规定 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二、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情形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

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

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三、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见,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一般都是村委会,在这里小编没办法确认您想咨询的问题,到底是针对指定监护人的人选,还是不服指定监护人的这种状况。如果是要确认指定监护人的范围的话,那也不能说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这些人都是被告的,而是指定监护人的具体范围,对指定监护人的确认不服的话,是谁指认让自己担任监护人的就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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