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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3-08-30人气: 作者:

人只要进入老人阶段在社会上甚至在家庭中的地位就会逐渐下降,主要原因在于老人身体已经不能再与年轻人相比较。就是因为老人会越来越容易被疾病所烦扰,子女应该更好地承担起关怀父母的责任。那么,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一、赡养义务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二、赡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1、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2、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3、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4、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三、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有哪些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三)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上文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子女的赡养义务成立时间应当是在父母正式步入六十岁之时。小编认为,我们对父母的照顾和赡养不应该死板地按照六十岁的规定,只要父母有需要,我们作为子女就应当主动地去关心和照料年老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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