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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存货,通知,保管人,仓储,合同
依《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通过验收发现仓储物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未通知存货人的,存货人可以推定验收结果在各方面都合格,因此在以后出现仓储物瑕疵,可要保管人赔偿损失。通知“及时”与否的标准应依具体情形而定,一般理解为保管方应在验收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只有及时通知存货人才能对验收结果及时查证,过分迟延的通知将致使存货人无从判断其仓储物的瑕疵究竟是验收前本来就存在的还是验收后才发生的,从而给保管人逃脱责任以机会。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一点思考──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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