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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仓储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3-03-03人气: 作者:

  (1)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营业人(旧称仓管人)为货主保管储存货物,货主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库营业人员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营业许可)的人。

  2)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必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

  4)仓储合同为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有偿(存在对价关系)合同、不要式(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合同。

  5)货主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时以仓单为凭证。

  (2)仓储合同的效力

  1)仓库营业人员的义务。仓库营业人员为保管货物的一方当事人。仓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仓库营业人即负有以下义务:

  ①依货主的要求,向货主开具由其签名的仓单的义务。

  ②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接受货主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将其入库的义务。

  ③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

  ④在储存的货物出现危险时,仓库营业人员有及时通知货主的义务。

  ⑤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仓库营业人员应承担将储存的原物返还给货主或货主指定的第三人的义务。

  2)货主的义务。货主的义务主要有:

  ①按照合同的约定交存货物入库。

  ②支付保管费。

  ③偿付仓库营业人因堆垛、保管货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④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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