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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定义及成立时间

时间:2023-03-02人气: 作者:

  一、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二、仓储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仓储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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