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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时间:2023-02-27人气: 作者:
一、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

债务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一)债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即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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