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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

时间:2023-02-25人气: 作者:
一、

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8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但该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按照民法典,不能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依据。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但对于证券公司的小行为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规范。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都以该规定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二、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

  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

  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三、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保底条款的效力

  笔者认为,对于有限合伙人保底条款的效力,因该等保底条款的形式不同而存在差异;概而言之,即内部保底无效,外部保底有效。

  内部保底无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严格限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综上,有限合伙人的内部保底,因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本文案例二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及最低收益进行承诺担保,导致该等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外部保底有效

  有限合伙人的外部保底,通常约定如合伙企业的收益不足以支付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或最低收益,不足部分由外部第三方补足,该等外部保底实质上属于非典型的保证担保。

  该等外部保底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等外部保底一般应属有效。本文案例二中因为第三方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固定收益提供了担保,最终法院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按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律先知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先知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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