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除斥期间适用于下列几项权利:
1.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10.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二、除斥期间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如下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律先知网提醒,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