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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时间:2023-02-23人气: 作者:

一、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

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2.委托合同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律先知网提醒,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三、

委托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有如下几项:

  1.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的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详细要求。

  2.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3.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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