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郝先生等人承包村里的果园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与村内一年一签。后果园被一汽车销售公司占用。郝先生等人并不知道屯留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了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用王公庄村的土地。并且屯留县政府与王公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每年向其支付补偿费。但是最终郝先生等人发现了其土地已经被出让给汽车销售公司,故提起诉讼。
但是长沙市一审法院认为,屯留县政府与王公庄村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且郝先生等人已经领取补偿款,应视为对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认可。故驳回了郝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郝先生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政府信息。
本案中,屯留县政府并没有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只是以土地补偿费的形式发给给郝先生等人。郝先生等人一直认为是土地租金,并不明确自己的土地已经被征收。屯留县政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并且剥夺了郝先生等人听证的权利。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屯留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