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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时,补偿协议纠纷算那种纠纷类别

时间:2023-02-05人气: 作者: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遇到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该法规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所以被拆迁人也会一头雾水,毕竟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这时,我们首先要看的便是签订协议的当事人都是谁。如果是直接和行政机关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则属于行政纠纷的范畴,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为什么要按照行政诉讼来进行呢?

  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起诉该补偿协议也只能走民事诉讼这一条路。而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虽没有明确的界定一定属于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单就征收拆迁的性质及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这两点来看,其均是具有公权力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强制力,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背书,有一定的不平等性。所以,此时再以民事诉讼这种平等主体间纠纷解决方式来进行维权,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并不是非常有利。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情形也都是同时存在的。律师建议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行政诉讼解决纠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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