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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够继承父母的土地流转收益?

时间:2023-02-05人气: 作者:

两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告黄某一、被告黄某三及父母曾在邹平市长山镇黄王村共同分得耕地7亩,共同享有该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未就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自2018年以来,7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一直由被告一人独自收取。后经二原告向被告催要返还收取的土地流转费,被告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拒不支付。

要判断外嫁女是否能成继承土地流转收益,首先要看土地流转收益是否具有可继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村承包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句话说,户口只要在户口本上,就是共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所以如果有部分家庭成员去世,并不影响承包权,但承包收益,作为一种经济利益,是具有可继承性,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土地承包人有四人:分别是原被告的父母、黄某一和黄某三。虽然黄某一已经外嫁,但其外嫁村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黄某一出嫁迁户到该村后一直没有分配承包地,所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黄某一、黄某三各占四分之一。

其次要判断外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为父母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黄某一父母享有的二分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当平均分配给三个子女。

综上所述,即便黄某一为外嫁女,但其在户口迁出地没有新的承包地,并不影响其原有的承包权收益,同时作为女儿,与儿子一样享有继承权。所以外嫁女也是享有土地流转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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