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谁来组织实施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迁,也就是说直接的责任主体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很多情况下都是村委会、拆迁办、开发商等人来到村民各家来谈补偿,这也是很常见的事,也并不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征收拆迁主体的认定。因为具体到村里的实际情况及村民关系等细节问题,肯定还是村委会最为清楚明白,由村委会配合拆迁方来实施征收拆迁是最为合适、妥当的。只要最后是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没有问题。在拆迁过程中若是遇到了问题,可以先找村委会、拆迁办等部门反映问题,若是难以解决也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若是当地是由村委会、开发商来组织实施的征收拆迁,我们便要警惕起来了,因为村委会、开发商并不具备实施征收拆迁的权利,仅仅是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去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拆迁。
三、评估机构一定要自己选
对于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拆迁补偿的多与少。拆迁方自己去确定拆迁补偿的多少,被拆迁人通常都会不服气,怎么看都觉得拆迁方给
在征收拆迁中,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是要由被拆迁人共同协商选择,若是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由行政机关同被拆迁人一同抽签决定,来确保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拆迁方直接去指定一个评估机构做评估,被拆迁人稀里糊涂地配合评估机构做完现场调查后,拿到的评估结果并不理想,后续维权起来也是非常麻烦的。
所以,当我们遇到拆迁时,评估机构到底选没选,又是谁去选的,有疑问一定要向拆迁方及时询问,并要求他们正面作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