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孟某自小生活在北京某四合院内,由于父母工作忙碌,疏于照顾,孟某从小便受街坊四邻的照顾,可以算是吃邻居们的“百家饭”长大的,与邻居们的关系非常好。孟某的父母去世后将房子留给了孟某,孟某很珍视这份遗产,也十分看重邻里感情,即使结婚后也没有要搬出去的想法。
直到2016年,政府决定对旧城区进行改造,要征收这附近的老院落,孟某才无奈的搬了出来,但不久后听说大家仍打算等这片地方建好以后再回迁到老院子所在的地段,孟某激动不已,那么,孟某和这些邻居们是否有回迁权呢?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的征收中,对于旧城区改造的,被征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综上所述,"回迁"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一种具体补偿方式,孟某和街坊四邻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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