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容某为广西某市居民,广西某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指出容某属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户,但却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由于容某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被市地方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其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存在历史原因。容某先向该市市建委申请作出补偿决定,该市市建委告知应先向区政府申请,容某亦根据告知向区地方提交了申请,但到目前为止该市未作出补偿决定,面对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容某一纸诉状将该市地方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地方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即市住建局应当报请市地方作出补偿决定。但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市住建局并未进行报请,市地方亦未作出补偿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由市地方依法对容某作出补偿决定。
该市地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拆除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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