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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即将拆迁!村民应对不当已担责

时间:2023-02-02人气: 作者:

根据新闻报道:2022年2月28日,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市域铁路象山线(上余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范围的公告》,确定该项目房屋拆迁范围为上余村整村。征收红线范围内已明确停止建设施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

但有的村民为了增加需认定的房屋面积从而多得补偿,会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无法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及建设许可的前提下,继续搭建围墙建设房屋会对应安置补偿面积的认定造成影响。于是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丹东中队向该村民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村民未配合拆除该建筑。2022年3月4日,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丹东中队联合大目湾派出所对该建筑实施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该户村民采取辱骂、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透支石块等非法方式阻碍拆除,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被处以七天行政拘留及罚款200元的处罚。


律师说法:

那么,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三个问题

一、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是否一定不能新建房屋继续建设了?

不一定,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停止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落实到各地征收拆迁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公告等程序中时,通常会对该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要求停止建设。其次,应补偿的建筑物的评估时点与认定时点应当为公告发布之日,所以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建筑物难以被认定为应获补偿的面积。最后,若是公告等文件中并未明确告知停止建设等情况的话,我们依旧可以继续建设施工,新增面积也应认定为应获补偿的面积。


二、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拆除程序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区域,所有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在征收完成后一定会全部拆除完毕,通常不会保留原有的建筑物。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单独对某些建筑物单独组织人手作出针对性地拆除。房屋及土地征收完毕后进行全面拆除的合法程序,便是先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被拆迁人搬出房屋后向拆迁方交付房屋,再由拆迁方组织实施拆除。在未签协议未补偿的前提下,以认定建筑物违法并实施拆除的行为,通常都是向被拆迁人施加压力,促使达成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而为,也很有可能涉及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

三、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

面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切勿采取强硬对抗方式应对,应对不当极有可能转化为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得不偿失。被拆迁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被拆迁人可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拆除过程,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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