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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合法强拆的必要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3-02-02人气: 作者: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迫于项目进度、时间等原因,强拆时有发生。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会出现征收房屋等现象。如发生强拆行为,对被征收人的精神和心理会产生巨大压力。下面,律师来带您深入了解集体土地强拆的那些事儿。

强拆在我国,主要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词见其表,行政强拆指的是由行政机关来自主做出的行政行为,自主执行。司法强拆,则指的是由法院做出强拆的决定,再交由行政机关前去执行。但根据相关判例和最新法律规定,行政强拆的行为已经逐渐非法化。具体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征收的过程中,应当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据此我们能够明确了解到,强拆行为只有在申请法院后才可进行。行政强拆的行为显然违法。

实践中,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某地的征收实施细则中,出现了“强制征收期限”的字样,并表明在强制征收期限将在行政机关保存相关证据后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在没有得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设置强制征收期限进行行政强拆的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符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取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等条件。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没有安置补偿的前提下,设置强制征收期限直接进行行政强拆,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强制拆除行为以补偿决定为先决条件,同时必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遇到强拆行为,请您不要慌乱,沉着冷静应对。若您遇到无法处理的情况,还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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