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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非利害关系人起诉,不予支持

时间:2023-02-02人气: 作者: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某地地方做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X号住宅房)、立新巷以东。焦某系中同大街X号住宅房的所有权人。焦某认为该地方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中院一审认为,该地方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焦某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焦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焦某的起诉。焦某提起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律师说法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大幅提高。公民诉讼维权意识的不团提高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其中有无利害关系,则是要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产生了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影响。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得失,既不能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影响视而不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条件的案件,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本案中,被告决定不再征收焦某所有的房屋,作出了《调整征收范围决定》。由于《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对焦某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在此,律师提醒您,若要通过诉讼维权,请注意是否能够作为适格原告,以免最后承担不良后果。若您难以确定,还请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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