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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拆迁评估报告需充分考虑院落空地价值

时间:2023-02-02人气: 作者:


院落、空地看似没有实际的价值,不属于实际的资产,在没有遇到征收之前,被征收人可以在院落、空地种植瓜果,在夏天炎热的夜晚仰望星空乘凉……,可以说是否有院落、空地实实在在地影响着被征收人的生活幸福感,那么,在拆迁时,院落、空地应当予以赔偿吗?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带您了解(注:案例较为复杂,律师仅截取其中涉及本文论证观点部分):


【基本案情】

因某市片区改造建设需要,2013年12月,某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某市片区改造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告知征收范围,确定某市住建局为征收部门。徐女士等4人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公告的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2014年1月,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涉案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分户报告》,载明:建筑面积、估价方法、评估时点、补偿总价等数据。因原告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2016年11月,某市政府作出江政征补字(2016)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决定原告等人的房屋补偿。徐女士等四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17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7年6月,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就该公司2014年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分户报告》中无评估及审核人员签名问题作出更正。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均没有载明徐女士等四人的院落空地价值。

【法院判决】

原告要求对其院落、空地及其未依法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确权并予补偿,针对涉案房屋院落、空地未予补偿的问题,该院认为,被诉补偿决定未充分考虑院落、空地对涉案房屋评估价值的影响不符合法律规定

后被告所属征收部门在一审审理期间已进行补充评估、依法送达,并承诺对院落、空地予以补偿,改正了不当行为。


【律师说法】

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被征收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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