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尚未确权,怎能安心睡觉?各位被征收人在取得安置房屋钥匙后的第一件事,想必就是办理房屋登记了。如果在办理房屋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因产权不明等原因不予进行登记也不释明的,则经法院确认属于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拆迁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组与被拆迁人陶先生签订《某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陶先生家庭户共安置三套房屋,合计安置面积265㎡。2018年11月,陶先生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安置情况说明》,载明三套房屋登记的分配协议。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办公室在该说明尾部加盖印章。2018年11月,陶先生及开发商向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区分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该中心于当日受理。后陶先生家庭人员向该中心致函,请求按照《安置情况说明》办理登记,并要求三套房屋房产证一并办理,同步发放。该中心在受理后,对陶先生的申请登记事项未作出处理。陶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受理登记申请至本案起诉已达80余天,其既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也未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且未有延长登记时限的情形,已超出《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房屋登记时限。如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发证过程中,发现权属争议等情形,可以书面告知有关权利人在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行申请权属登记,但不能僵持在受理申请后,不予登记又不出书面答复的状态,故陶先生起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作为成立。判决责令被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陶先生的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对房屋进行登记确权是每位公民应有的权利,当收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